出大事了,一个基金会违规被撤销

2016-12-15 10:04| 发布者: 何国科| 查看: 10927| 评论: 0

近日,民政部调查认定,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慈孝基金会)存在开展虚假公益项目,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民政部依法对该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本案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民政部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开展虚假公益项目。慈孝基金会成立于2014年1月6日,原始基金为2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韩学臣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以建设“慈爱阳光公寓”(“中华英烈父母幸福园中原分园”)为名,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张清丰基金会)拨付资金2890万元,向濮阳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拨付90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其中房屋租金为2737.5万元)支付给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经查,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属于虚假公益项目:第一,项目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该项目存在两份相互矛盾的拨款申请文件,两份文件均存在严重不实的内容;第二房屋租金支付不合理。张清丰基金会与天圣公司签有两份房屋租赁合同,两份合同内容中租赁的场所和用途均一致,但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差别巨大。第一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2月6日,租赁时间15年,每年租金360万元,一年一付;第二份合同签订时间2014年2月16日,租赁时间变为40年,租金共计2737.5万元,2014年2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清丰基金会按照第二份合同向宏丰公司支付了2737.5万元租金。该租赁合同约定的40年租赁期限违反了《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且张清丰基金会一次性支付40年租金,租金支付方式明显不合理;第三,慈孝基金会原始资金2600万元由宏丰公司捐赠,之后又以租金等名义转回宏丰公司共计2890万元,将基金会资金基本抽空,严重违背公益目的;第四,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项目申请材料中,一份落款为濮阳市民政局的“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系伪造;第五,该项目中242.5万元装修款仅有濮阳市黄河路双龙门窗装饰部开具的两张各100万元和一张42.5万元的白条作为凭证,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不能证明资金支出的真实性;第六,该项目至今不具备投入使用条件,与慈孝基金会有关项目材料所述原楼房的改建已基本完成,电梯安装完毕已能正常使用,1至3楼已具备了住宿条件,4至6楼已具备健身、娱乐、办公条件”等内容严重不符。项目亦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无实际受益人。

调查查明,慈孝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韩学臣同时任宏丰公司董事长,韩学臣之子韩瑞攀为张清丰基金会、宏丰公司及天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项目存在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的规定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2014年11月,慈孝基金会设立了以房养老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该基金开展以房理财业务,并将“以房养老理财收益利润盈余”等列为基金收入来源,超出了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在开展此活动过程中,该基金会还存在名称使用不规范,利用民政部名义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情节恶劣。

三、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为通过2014年度基金会年度检查,2014年12月31日,慈孝基金会与他人签订虚假捐赠协议,从个人账户转入基金会2600万元作为捐赠收入入账,据此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2015年1月4日,慈孝基金会即将此2600万元转出

基金会的资产属于公益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挪用。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如实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依规开展活动。随着《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民政部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此类违法违规社会组织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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