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1.所有证书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2.因公使用证照的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秘书长审批后,方可使用。使用证照的原件必须保证证照的安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使用复印件时,如无需留存的,须将复印件归还证照管理员。

3.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已经失效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销毁。

4.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证书即行停用。停用证书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5.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证书或伪造证书,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捐款证书是捐款机构或个人捐款后由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也是捐款机构或个人慈善活动的有效记录和证明。

7.捐款证书根据捐款机构或个人要求予以颁发。

8.捐款证书由基金会统一格式印制,由办公室进行制作、管理和发放。

9.捐款机构或个人捐款后,办公室凭财务部收款证明制作捐款证书,加盖基金会印章后颁发。

10.办公室对捐款证书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登记。

11.对损坏或遗失的捐款证书,由捐款机构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基金会开具的收款证明,对基金会相关捐赠记录及档案进行核实,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补发并将补发信息记录存档。

第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执行。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