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落实有关信息公开规定,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基金会公开透明运作水平,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 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 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 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 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金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中国社会组织网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七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 重大资产变动;

(二) 重大投资;

(三) 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基金会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九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基金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渠道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渠道主要包括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基金会官方微博、基金会官方微信、基金会年度报告、中国社会组织网、慈善中国网站、民政部指定媒体、基金会中心网。

 

第五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一) 理事会审议通过《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信息公开;

(二) 秘书处相关部门负责公开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三) 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由秘书长统一对外进行公布;

(四) 秘书处对信息公开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第六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秘书长是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秘书处应制定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并将信息公开的职责落实到每位员工的工作中。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