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公益项目运作,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按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应与基金会慈善理念,即心灵慈善、感恩慈善、人人慈善、时时慈善、补位慈善紧密结合;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受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七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有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秘书处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基金会秘书处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向业务指导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十八条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项目:
  1.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2.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