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落实有关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动态管理,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负责人变动,理事会成员、监事发生变化;
  (三)基金会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募捐、义卖、义演、义展,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等筹集资金的活动;
  (四)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展览、展示、广告宣传、论坛及面向社会的讲座、培训班等;大型活动指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五)重大的投资、建设、创办实体及重大公益项目;重大公益项目指项目连续两年以上或者项目资金占年度捐款总收入的20%以上;
  (六)接受境内大笔捐款;大笔捐款指捐款数额占年度捐款额20%以上;
  (七)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八)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九)涉外事项,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理事、监事或担任名誉职务;
    2.与境外机构、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
    4.邀请境外机构、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以本基金会名义组织的境外学习、考察等。
        6.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的; 
  (十) 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十一)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十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十三)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十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涉外事项: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四条 报备程序:
  (一)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举办涉外重大活动事项涉及行政审批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开展本制度第二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开展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发生上述第二条第(十)至第(十三)项重大事项的,应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四)基金会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向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
  (五)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会网站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