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近日在一场慈善立法专家对话中指出,公募的慈善基金会发起或参与个人救助的情况现在比较普遍,这种做法实际上动用了公共资源有倾向性地选择了特定受助人,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

在慈善蓝皮书编委会、中国公益研究院、安平公共传播公益基金发起的“慈善立法·对话·传媒”的研讨会上,受到媒体关注的广西贫困少年杨六斤两周内收到捐助款600万元人民币,一夜变富,亲戚争夺其监护权。

“杨六斤事件不是孤案。”金锦萍说,“我们身边会出现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而陷入无助状态的个体。立法角度讲,法律不应禁止个体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而这种消息一上网,从法律上看就是公开募捐行为。善款到哪里去?一种是直接进入受助人自己公布的账户,还有是某个公募基金会介入。这两个方法其实没什么区别,后者可能更规范,能勉强被解释为公益募捐,但实际上还是存在风险。当大量资金都集中于一个个体,比如杨六斤,后来发现比他更悲惨的人由于没有这种关注度而得不到救助。”

金锦萍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常年研究与公益相关的法律。她说:“许多基金会加入网络微公益活动。公募基金会应该为公益事业服务。判断公益与私益的标准是受益对象的范围。只有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或社会公众的一部分服务时,才可被认为是公益目的。当为某一个特定人发起公开募捐,就违背了初衷,导致公益资源不公平使用。”

金锦萍指出,对特殊个体,(公募基金会)可以作为一个故事去讲,“也可以对其进行救助,但这是在大项目里的,他是受助主体之一,而不是唯一,要符合公益程序。”

不过,她认为法律不需要禁止众筹,众筹恰恰需要自由,允许个体发起对个体救助的募捐筹款。

“行善,是一种权利和自由,立法要保障的正是这种权利和自由,要相信社会的自我调节能力。”金锦萍说,“但法律对于公益捐赠要作出界定和规范,一旦被认定是公益捐赠,捐赠人就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抵扣的优待。对于救助特定个体而发起的众筹可以进行,但不能被认定为公益捐赠。”